办事依据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从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区、县级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内容
移植树木应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林木和林地。
办理条件
1、符合《#####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2、在年度采伐控制指标之内;
3、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移植后限期补植一倍以上的树木,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4、山林权属清楚,无争议;
5、经现场检疫或除害处理,确认合格。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移植树木申请表》、《植物检疫报检单》;
2、移植树木作业设计书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说明书;
3、林地、林木所有权证;
办理程序
1、越秀、海珠、荔湾等区的申请材料递交市林业局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其他区、县级市的,送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2、经办人员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林政部门组织营林、森防部门会审;
4、根据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批准书和《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标准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该项目在本局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337809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林业局
办事网址 http://www.gzf.gov.cn
投诉电话 83335411
投诉处理时限
回复投诉应在5天内完成,需要作调查的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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