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1992)第42号令)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预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须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的竣工决算报告不作为正式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2、审批内容:按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及编表说明审查财务决算、资金来源、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建设成本和概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情况、基建结余资金情况等,批准竣工决算报告。
3、审批条件:按规定编制、内容全面、表格齐全、数据准确,已送经造价管理部门初审。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竣工决算报告表后,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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